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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

1998-09-2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管理机构对电视媒介发布电视直销广告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切实加强对电视直销广告的管理。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电视直销广告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广告对商品性能、用途等进行不合实际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直接或间接贬低其它同类商品;有的广告出现一些低级、淫秽等内容;有的电视台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电视直销广告的经营活动等。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局在通知中首先对电视直销广告进行了界定:在电视直销活动中,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以电视媒介为载体,通过演示或展示说明等形式,对电视直销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属于商业广告。

通知规定,电视台承办电视直销广告,应统一归口由电视台内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业务部门经营。电视台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一律不得从事电视直销广告经营活动。电视直销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画面和语言应当健康,不得出现低级、淫秽等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形象和用语。

通知还规定,电视直销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宣传的,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通知特别强调,电视直销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记,并不得在播放过程中中断,以使消费者能辨明其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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